勞動基準法中除了星期例假與國定假日等規範外,尚置有特別休假制度。其目的在於使勞工平時持續勞動倍感疲倦時,能有連續之休息時間消除疲勞恢復應有之勞動力,因此特別休假制度不只是對勞工有利,對僱主亦能從勞工手上獲得充分之勞務提供。在此種對勞資雙方均為有利之制度下,世界各國勞資關係上莫不把特別休假制度視為重要之勞動條件之一,即使勞工於休假期間未提供勞務,僱主亦給予休假期間之工資,故英文稱之為(vacations with pay),即取其帶薪休假之意義。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特別休假制度,勞工在同一僱主下繼續勞動一年以上者,於翌年度開始即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休假日數依年資增加而遞增,最長者一年中可享有三十日之特別休假,有關特別休假日數之長短,比起諸外國法制,我國堪稱優質勞動條件之國家。問題是,長日數之特別休假固然對勞工有利,但如何才能在最需要時保證取得特別休假,可能是勞工更為關心之課題。我國勞動基準法中針對勞工如何才能順利取得特別休假日,於母法中未見有詳細規定。充其量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置有特別休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規定。然而,於此規範下若勞資雙方對於特別休假期日之協商無法得到合意時,勞工應如何取得休假?又所謂協商排定之方式,是否最符合特別休假制度立法趣旨,都有值得思考之空間。另外,勞工如何利用特別休假,是否為僱主可詢問之內容、並是否可賴以決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之問題等,皆為特別休假制度中所可能引發之議題。換言之,勞工是否可利用特別休假參與工會活動,甚至利用特別休假作為與僱主抗爭手段之用,皆會影響僱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之意願,同時也容易因此引起勞資糾紛。勞工取得特別休假是否必須經過僱主允諾,或是只要勞工指定特別休假期日,即會發生勞動義務免除之法效果,會牽涉到特別休假法性質上究竟是請求權或形成權之論述。如果一國特別休假要能吻合立法精神推行,則必須從釐清特別休假制度之法性質開始著手研究。本研究計畫將參考日本勞資關係中特別休假制度之法規範、勞資習慣、法院見解等資料,針對我國未來特別休假所可能引起之勞資問題,做一前瞻性、未雨綢繆式的研究與解析。特別休假制度與工時縮短的效果息息相關,未來年輕勞工也勢必逐漸重視企業內之特別休假制度,因此有關特別休假所引起之勞資問題,在目前予以釐清與探討,在勞動法學上當有其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