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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偵查跟監之研究
    作者: 蘇偉綸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偵查
    跟監
    強制處分
    日期: 2019
    上傳時間: 2019-09-11 12:38:16 (UTC+8)
    摘要: 跟監為現行法律實務運作下最常被使用之偵查方法,它遍布在日常之中,然而相關之法律規範卻寥寥無幾。故本文研究目的有三,第一係釐清跟監意義;第二,探討人力跟監與科技跟監在法律上之定性,究是強制處分或是任意處分,傳統強制處分範圍有無擴張之必要;第三,檢討人力跟監與科技跟監現行法制狀況,不足部分應如何明文化於刑事訴訟法之中。

      跟監本質上僅具有發現真實、追訴犯罪嫌疑人之目的,不具有預防犯罪之目的,亦不具預防犯罪功能。其可分為人力跟監與科技跟監二大類,人力跟監與科技跟監對於一般隱私權及資訊隱私權均有所干預,然被發現之機率高低不同,取得全面性資訊之程度亦有差異,通常人力跟監需要較長時間,不一定能全面性地蒐集所有資訊;科技跟監通常能在較短時間內,全面性地蒐集資訊,故有侵害程度輕重之分,人力跟監干預權利程度較輕,科技跟監干預程度較重。偵查手段部分,判斷非強制處分便會落入任意偵查之範圍,故決戰點在於強制處分之認定。傳統強制處分強調強制力,同意以有形物理力之行使作為強制之判斷基準,本文認為,所謂強制力可拆解為物理力與違反當事人意願二部份。侵害當事人權利重大,且違反當事人之意願,較接近強制,有形力之行使反而不再是重點,如此一來,得出現代強制處分範圍擴張之結論,人力跟監與科技跟監均落入強制處分之範圍。

      現行法底下,相關規定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惟本條將發動之要件限定在防止犯罪,換言之,此條欲規範之情形較接近行政警察之職務範圍,而非司法警察所負責之範圍。另有論者主張,司法警察之偵查跟監係任意性偵查活動,只要蒐證結果利用符合初始目的,刑事訴訟法第二三○條及二三一條第二項,得成為法律授權依據。惟此概括偵查條款性質上較接近單純之任務分配規範,除司法警察之職務內容及指揮監督關係外,不能看出更進一步授權司法警察採取干預基本權之偵查措施之意思;在信奉「沒有不計代價之發現真實」理念之刑事程序中,
    亦不承認刑事追訴機關擁有採取任何有效偵查措施的權限。故本文建議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七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二。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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