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2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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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共有土地之分管與分割相關問題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Contractual Possession of Ownership-in-Common of Land and The Partition
    作者: 葉建浩
    贡献者: 法律學系
    关键词: 共有土地之對策
    分管契約
    共有土地分割
    預約
    調處分割
    日期: 2012
    上传时间: 2013-03-22 10:19:00 (UTC+8)
    摘要: 本文將以共有土地之分管與分割之法律關係為重點,首先對於分管契約與共有土地分割為完整概念性之介紹,並整理現行學說、實務爭議所在及民國98年民法物權編修正之內容,再就目前學說及實務上甚少討論分管契約與分割為分析,主要分析分管契約及協議分割契約是否為物權契約,分管契約是否為共有人間對於未來協議分割契約之預約,或僅是分配方法之預約。此外,亦有學者認為,分管契約就物之使用目的及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等角度觀之,認為分管契約應構成民法第82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得阻卻裁判分割,縱為裁判分割,分管契約亦不因此終止。
    結論部分,本文認為,實務上向來之見解:「一旦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似乎太過於論斷,應探究與考量共有人訂立分管契約之功能、目的及共有人於分管特定部分為何種情形之使用收益等情事,其真意為何,倘無法認定,再依分管契約之內容為判斷,始能雙重保護共有人對於分管之利益。當然,共有土地之分管與分割之法律關係,在目前現今社會上普遍存在,一旦共有人眾多,其內部關係勢必更加複雜,考量法院之業務量龐大,訴訟程序曠日廢時,宜於訴訟前先為調處,倘能協議成立,應賦予該調處結果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此一來,即可為強制執行,又可省去訴訟上所花費之時間勞力費用,一舉數得,此為本文認為實務上未來應調整之方向及修法之建議。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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