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校法律學研究所成立於民國 53年,法律學系則成立於民國 55年,法律學系成立之初原未分組,於民國 66年增班後,將原有組織分為法學組及財經法律組,後者以經濟法和商法為重點。 自民國91年起,為提升本校法學教育之競爭力,校務會議通過以法律學系單獨組成法學院,原法學院其餘系所則另行組成社會科學院,同年並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面臨之全球化衝擊,及兼顧兩岸經貿整合之需求,成立法律碩士在職專班。民國 92年起,為使法律系實務相關課程在師資之聘任方面較為便利,三、四年級及研究所課程均移至城區部大新館進行。民國 93年起,為求普及法治教育,法學組及財經法律組各增加招收 1班,目前共計每年級法學組3 班,財經組2班。而自民國 96年起,本校考量法學院整體教學研究之需求,將大賢館撥建為法學院院館,是成今日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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