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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987654321/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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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唐五代「節文」研究
作者:
侯怡利
貢獻者:
史學研究所
關鍵詞:
唐五代
節文
法制
唐律
宋刑統
格後敕
編敕
日期:
2006
上傳時間:
2010-07-05 09:31:55 (UTC+8)
摘要:
本文主旨在透過唐五代時期的王言、禮儀及律令等三類「節文」,來觀察、省思中晚唐、五代時期法制的變化,全文共分為八章二十九節,另附十四個表,約二十五萬餘言。
本文試圖從學界比較忽視的唐、五代時期的「王言類法制性節文」,來觀察唐代後期法制變化的趨勢,並試圖尋繹此類「法制性節文」的歷史意義。
本文認為,「節文」一詞其性質與意涵隨時代推移而有所轉變,從先秦時期到漢代,均帶有明顯的規範性意義,認為是合乎人情、事故,並遵循著禮的節制與文飾,故知至少在漢代以前,「節文」此一名詞與「禮」的規範性意義,有著明顯的密切關係。到了晉代
,「節文」卻有了新的意涵,亦即除了和「禮」的密切關係之外,「節文」亦適用於規範國家行政體制(如國家官僚結構)相關的制度性規定。
至於唐代,雖然在初唐時「節文」大多與禮儀制度相關,但卻帶有更多制度性規定的意義,甚至由過往專門針對禮儀文化的專有名詞,轉為針對一般行政事務及法律規範的用語,在「節文」性質轉變上有其重大意義。此後,將「節文」做為一般行政用語或法律用語,屢見不鮮;至唐玄宗開元末期後,有許多例證顯示,「節文」已儼然成為一種獨立且具體的規範了。而此一體制,更盛行於中、晚唐,乃至於五代時期。
綜括全文,本文認為唐五代時期「王言類法制性節文」之所以發軔於唐玄宗時代,並盛行於中唐的德宗時期以迄於五代末年,它的主因就在於中晚唐乃致於五代時期的政局常久處於動盪的狀況下,朝廷在無暇修訂《律》、《令》、《式》的狀況下,只有努力修訂《格》以及《格後敕》;尤其是《格後敕》與《編敕》更是盛行於中晚唐以及五代年間;雖然這些《格後敕》與《編敕》並未能流傳下來,但在《宋刑統》這部北宋初年編成的治國法典,卻保存了五十七道的唐、五代王言類法制性節文;而許多晚唐以迄宋初所編成的政書類或總集類的典籍如《唐會要》、《五代會要》及《冊府元龜》之內,也同樣保存了許許多多中晚唐、五代時期的節文,尤其是「法制性節文」,這絕非偶然。是以本文認為凡已被《宋刑統》收錄的各類節文,很可能就是中唐以迄五代時期《格後敕》及《編敕》的部份內容;至於散見於各個史籍而未被《宋刑統》收錄的各條節文,則有可能是尚未被編修為《格後敕》及《編敕》的獨立、單行的「節文」,這就是「王言類法制性節文」的時代意義。
其次,若就唐、五代時期「王言類法制性節文」的功能性意義來分析,則有87.91%的比重是「變更」和「增修」了唐代《律》、《令》、《格》、《式》原有的規範內容;只有12.09%的「王言類法制性節文」,是在「重申」前令,準此而言,唐、五代時期的法制性節文,確實在唐代後期法制變化的過程中,扮演過重要的角色。
再次,本文檢驗自唐德宗以降,唐五代君主對於「杖殺之刑」的處分,竟有67.21%的比例,是符合唐德宗建中三年的三道敕節文之規範;雖然,這只是一項針對法制性節文的抽樣研究,卻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中晚唐五代時期王言類法制性節文的有效性與實用性。 復次,依據本文的論證,中晚唐時代及五代時期的君主,頻頻以「王言類法制性節文
」打破律令格式原有之規範,很明顯地就是皇權擴張的例證和趨勢所在;也可以說,當兵馬倥傯,政局動盪時,「法制性節文」有其因時制宜、靈活運用的特質,故為中晚唐乃至五代時期帝王,頻繁運用的統治工具;準此而言,我們可以說,北宋時代皇權擴張的表徵之一,從唐後期法制變化的趨勢、法制性節文地位的提升,即已可看出其端倪,是為本文試圖解釋之第三個問題的答案。
最後,本文前已有言,「節文」的存在,必須是依附於「王言」之下的;換句話說,必須要先皇帝的「制」、「敕」批可後,然後才有「節文」存在的可能性。故知「節文」只是一種體現「王言」的工具,它背後的發言人仍是至高無上的「皇帝」。因而,我們更可以說,在中國古代法制史的演進過程中,唐代前期是「依律令格式以為治」;到了宋代則以「敕令格式」取代了原有的律令格式。而唐、五代時期的「王言類法制性節文」,則曾在此一變遷的過程中,扮演過重要的過渡性角色,這應屬合理的推論,此即唐、五代時期「王言類法制性節文」在唐宋變革期所曾扮演過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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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系暨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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