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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中日和約第三條問題之研究
    The Study on The Article 3 of《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作者: 趙偉翔
    貢獻者: 史學系
    關鍵詞: 中日和約
    第三條問題
    中日債權債務
    外交部
    中日關係
    日期: 2017
    上傳時間: 2017-08-10 12:37:30 (UTC+8)
    摘要: 1952年我國與日本國簽署之《中日和約》所引發之「第三條問題」,係源於我國政府於戰後初期派員接收臺灣時,將日本一切留臺之財產悉數沒收。然據國際法之慣例,戰敗國之公有財產戰勝國得以沒收,但戰勝國不得沒收戰敗國國民之私有財產。我國沒收日人私有財產之行為違背國際法,故日本政府要求我國政府歸還,其日後成為我國對日之債務;我國部分人民留日之財產亦於戰後遭日本政府凍結,係為我國對日之債權。然中日雙方之債權債務問題牽涉廣泛而又複雜,未能於《中日和約》談判時解決,故簽訂後將依和約第三條之規定,中日雙方將另行商訂「特別處理辦法」,俾解決雙方之債權債務問題。《中日和約》之「第三條問題」,即源於此。

    我國政府於和約談判期間,未能與日方詳細商談第三條之規定,至和約簽訂後方初步統計出日本留於臺灣之私人財產遠較我國留於日本為多,若進行清算後我方反須償還日本相關金額,將對我國財政極為不利。是故,我國政府對於「第三條問題」,始終採取設法拖延之方針處置。日本政府於訂約後,由於該條文之規定亦賦予戰敗國日本對於財產之「相互請求權」,故日方為取回遭我國沒收之私人財產,屢次催促我國執行該條之規定。我國政府對於日方之催促,每每設言婉拒,致使中日雙方折衝不斷,亦進而引發中日雙方恢復邦交之20年間波折不斷之「問題」。

    在我國政府有意稽延政策下,迫使中日雙方無法商訂特別處理辦法處置雙方債權債務之問題。我國政府此舉,雖得以保全我國之財政,然連帶影響我國部分人民無法向日方索回遭凍結之財產。故我國之稽延政策,亦對我國部分人民影響甚鉅。至1972年日本政府與中共建交後,日方片面毀棄《中日和約》。由於我國與日本雙方於邦交期間內,終無完成商訂特別處理辦法,故其後日方毀棄《中日和約》後,「第三條問題」亦成為懸案,至今懸而未決。
    顯示於類別:[史學系暨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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