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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真調會條例之研究-以行政立法關係為核心
    The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of the Act of the Special Commission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Truth in Respect of the 319 Shooting Incident
    作者: 彭修治
    貢獻者: 中山與中國大陸研究所中山學術組
    關鍵詞: 真調會條例
    日期: 2016-06
    上傳時間: 2016-08-17 12:43:46 (UTC+8)
    摘要: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的成立,便是突顯了在我國不論是否朝小野大,在我國政黨政治的運作之下,行政權與立法權,甚至其他三權。皆有可能產生其權力或責任,有受侵害或地位模糊等問題。
    從我國憲法繼受孫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理論設置五院 ,與世界其他民主共和國一樣採取權力分立原則。權力分立強調各權力分別獨立行使本身權力功能,嚴禁兼職和侵犯其它權力的作用,使各權力相互牽制。
    真調會條例所引發的憲政問題,其實肇因於我國的政府體制下,政黨政治運作的必然結果。本節主要從我國的政府體制變遷來看,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三者間的權力關係及消長。從而使得我國的政黨為了取得政權及牽制對手,所導致現況三者間詭異的對立關係。也從真調會條例的違憲問題為核心,放大了我國現況行政與立法間的矛盾問題。
    早在美國1786年制憲時,就已經將三權分立的原則作為其憲法基礎。人權宣言的第16條更直接表示:「國家若不保障人民的權利,且沒有採取權力分立制度,可以視為沒有憲法」以來。只要是立憲民主國家,在其憲法裡都能看到權力分立的原則,將幾個主要政府機關的職能,設計成各自掌理權能的獨立機關,其目的有二:一為追求「效率」(efficiency);二為「避免專權暴政」(prevention of tyranny),確保個人自由 。
    總統於民國95年5月1日公布了依釋字585號解釋意旨所修正通過的真調會條例。
    時任行政院長的蘇貞昌及蒙藏委員會主任委員許志雄等相關人員,隨即於95年5月26日訂頒「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立法院依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行使調查權協調聯繫要點」(下稱協調聯繫要點),並且通令所屬機關及人員,當真調會調查時,需要依照釋字327號及釋字585號解釋意旨,提出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增加了法律所沒有要求的限制,全面抵制真調會的調查。95年版本的真調會條例經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6年9月28日所做成的釋字633號解釋,確認了95年版本的真調會條例第8條等規定,與憲法及釋字585號解釋意旨均無不符。
    然而,繼任行政院院長的張俊雄及許俊雄,雖於96年10月22日將協調聯繫要點修改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立法院依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行使調查權處理要點」(下稱處理要點),但是仍然規定真調會在行使職權時,除要求提供參考文件外,如果沒有經過立法院院會決議,仍應予拒絕,惡意曲解釋字633號解釋,藉此繼續抵制真調會的調查。
    顯示於類別:[國家發展與與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博士班]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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