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3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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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具結效力與偽證罪要件之連動關係
    Recognizance and interlock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ffectiveness of perjury
    作者: 沈珊如
    贡献者: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关键词: 偽證罪
    證人
    鑑定人
    通譯
    證言
    具結
    真實陳述義務
    具結偽證之連動關係
    權衡法則
    當事人實質對等
    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
    日期: 2016-06
    上传时间: 2016-08-02 15:23:29 (UTC+8)
    摘要: 法院對於違犯刑罰規範的案件被告予以定罪及科刑,必需要憑藉足以達到確然心證據程度的法定證據。按證人以陳述其見聞為證據方法,故其陳述須與其所經驗或認知相符方足以謂之為據實陳述,為確保證人證言之真實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乃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 作為偽證罪成立要件,並附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用以確保真實發現的可能性。
    本文終局方向,在於分析具結效力與偽證罪要件之連動關係。在實定法層面上的思考是,縱使證人之供述未經具結,其供述是否因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而必然喪失證據能力?該未經具結證言證據能力的有無,是否應回歸傳聞法則相關規定的權衡法則中加以判斷?在立法論上,有鑑於法官與檢察官屬性不同之觀念是否應廢除在檢察官偵查程序中之具結制度,貫澈證據蒐集程序時,檢察官不得以具結取證,以落實司法保障人權之訴訟理念。
    就整篇論文研究過程中所發現之問題提出個人意見之總歸納,並提出具結效力和偽證罪要件研究之心得與修法建議。期許我國未來能建制符合我國國情之具結制度與偽證罪要件,盼能解決現行社會爭議,並保障當事人雙方應有之權益。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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