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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唐律「刑事責任能力」規定及其相關規範分析
    作者: 桂齊遜
    貢獻者: 史學系
    關鍵詞: 唐律
    刑事責任能力
    老小及疾有犯
    篤疾
    廢疾
    日期: 1998-12
    上傳時間: 2015-12-18 15:53:44 (UTC+8)
    摘要: 《唐律.名例律》第30條〈老小及疾有犯〉,同被視為相當於今日「刑事責任能力」之規範。在唐律上,將老、小及有疾者,依其不同年齡、不同傷殘程度,規範為不同罪責評價對象,前於彼等做為行為主體、客體,乃至面臨處罰、面對訴訟時,皆給予優遇,立法理念與立法技術,均值得肯定。惟一究其實,唐律本條律文之落實性,似乎並不能接受考驗;換言之,立法雖具美意,然唐人恐未獲實惠。且本文認為,唐律與現行刑法相關條文之互動關係,應該儘限於古今法理思想的相互呼映,二者之間似無多少直接繼受關係存在。
    關聯: 元培學報 5 民87.12 頁99-121
    顯示於類別:[史學系暨研究所] 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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