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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勞資爭議協處人員倫理規範之研究
    作者: 吳慎宜
    貢獻者: 勞工關係學系
    關鍵詞: 勞資爭議
    協處人員
    倫理規範
    日期: 2014-03
    上傳時間: 2015-09-09 09:14:19 (UTC+8)
    摘要: 98 年7 月1 日修正,100 年5 月1 日實施之勞資爭議處理法,建立多元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調解、仲裁及裁決等。在調解制度及仲裁制度中,於原有之調解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外,增訂了一人調解或一人仲裁之機制,而不論是由調解人或仲裁人一人,還是由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或裁決委員會,調解、仲裁或裁決,皆是由勞資爭議以外之第三者,調解人、調解委員、仲裁人、仲裁委員或裁決委員(本研究合稱為「勞資爭議協處人員」)於事實調查之後為調解方案之提出、仲裁決定之作成或裁決決定之作成,因此勞資爭議協處人員於勞資爭議處理中之行為,攸關公正、中立、專業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之落實。 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之附屬法規,如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勞資爭 議仲裁辦法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對於調解、仲裁或裁決,均有組織或人員之規範。惟實務運作上,各級主管機關皆曾接獲民眾檢舉有關勞資爭議協處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之不當行為,如發放名片,似有接續處理管理顧問等營利之嫌,基此,對勞資爭議協處人員有更為具體之行為要求,以督促該等人員維護形象、自我檢視,發揮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之效能,應屬必要。
    顯示於類別:[勞動暨人力資源學系碩士班] 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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