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2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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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搶奪罪存在根據之探討
    The Exploration of the Abrupt Taking Offense
    作者: 張育甄
    贡献者: 法律學系
    关键词: 搶奪罪
    竊盜罪
    強盜罪
    準強盜罪
    竊取
    強取
    乘人不備
    乘人不知
    公然
    緊密持有
    強暴脅迫
    不法腕力
    致使不能抗拒
    不能抗拒
    日期: 2015-06
    上传时间: 2015-07-07 15:00:29 (UTC+8)
    摘要: 自民國17年新增搶奪罪後,實務與學說在操作搶奪罪時,並無統一之判斷標準,總是與竊盜罪之間產生許多疑義。即使現行實務與學說對於「搶奪」行為提出更多解釋方法,仍然無法明確定義何謂搶奪行為。又搶奪罪之立法設計為我國繼受對象德日刑法典所無,無法從比較法上尋求借鏡。然而,若將時間推回民國元年暫行新刑律時期會發現,當初僅有竊盜罪與強盜罪,且規定於同一罪章,在沒有搶奪罪的存在下,竊盜罪與強盜罪之論罪範圍勢必會有所改變,又該如何論處現行刑法所認定之「搶奪」行為,或者在沒有搶奪罪存在之空間下,竊盜罪與強盜罪並無適用界線模糊之情況,頗具研究與探討之義。
    保護法益具有指導構成要件之機能,故若欲解決搶奪罪於解釋論上之亂象,則必須先釐清其所侵害之保護法益為何。立法者雖然明確將搶奪罪定位成同時侵害自由與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但學說與實務見解在解釋搶奪行為時,似乎遺忘被害人之自由法益受侵害一事,且有學說見解認為搶奪罪係侵害財產法益與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類型,甚至由部分實務見解可觀察出,搶奪行為所侵害之保護法益似乎僅剩純財產法益。然而,觀察民國17年搶奪罪之立法目的即可發現,立法者既然將其定位成同時侵害財產法益與自由法益之犯罪類型,即應肯定其為財產法益與自由法益兼具之犯罪類型,依此邏輯來說,構成要件亦須修正,才能彰顯本罪保護法益之內涵。
    最後即探討刑法上對於刪除準強盜罪「或搶奪」要件之適當性,其與搶奪罪本身除罪化之議題是否存在關聯性。而若主張刑法第325條搶奪罪應予以除罪化,現行刑法所認定之搶奪行為又該如何論處,或者搶奪罪應不可大膽除罪化,其仍有獨立存在於我國刑法典之必要性。對於上述問題,以下將分別提出我國實務以及學說相關之見解,輔以本文見解,希望能釐清我國搶奪罪於解釋論上紛亂之情形,作為將來學說與實務之參考方向。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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