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2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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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遺棄罪的新詮釋與再建構
    作者: 馮筱燕
    贡献者: 法律學系
    关键词: 遺棄罪
    危險犯
    不作為犯
    危險前行為
    保證人地位
    日期: 2012
    上传时间: 2012-10-18 10:48:29 (UTC+8)
    摘要: 刑法的遺棄罪章,自民國24年至民國99年間,前後長達約75年左右都沒有修法,直到民國99年增訂第294條之1與調整遺棄血親尊親屬的加重規定的條號,才使遺棄罪章有了變化,也引起本文的注意。除了新增訂的條文,其不罰要件之性質與定位其內涵為何外,對於許多有關遺棄罪的問題,例如:遺棄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危險犯的性質、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等議題,讓本文想進一步的研究與探索。
    大體而言,就遺棄罪的立法沿革來看,其實現今遺棄罪章的條文,除了仍保有固有法制的倫常精神(第295條),以及受外國立法例的影響而制定的(第293條、第294條)條文之外,近期社會思想的開放更因為對於孝親的價值觀有所改變,亦即扶養義務的絕對服從已經不被多數人所採納,因而在遺棄罪設置了不罰的情形(第294條之1),提前統一限制成立有義務者遺棄罪的成罪空間。雖然時至今日,遺棄罪的核心已經不是扶養義務,但是從最近的修法來看,扶養義務的價值觀仍是影響著遺棄罪的修訂,擺脫不了扶養義務與遺棄罪間的關係。因而,目前的遺棄罪章集結了本國傳統固有法制精神與現代孝親觀念的新價值觀,更有受到外國立法例的影響,而要如何詮釋本罪章,是一大挑戰。
    本文以我國固有法制的史料研究出發,希望經由這些資料觀察遺棄罪變動的軌跡,在確定遺棄罪所保護的客體後,進一步的介紹危險犯二分法與其妥當性,然後再進入構成要件討論作為犯與作為犯,通過對於以上問題的整理與研究以後,本文將提出看法,然後再藉由這些觀點回頭重新詮釋遺棄罪章,有些想法在解釋論上並無法做有效突破,或只能另就立法論上重新建構之。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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