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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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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987654321/2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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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rlib.pccu.edu.tw/handle/987654321/23367
題名:
夫妻離婚後親權人決定之研究─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中心之實務見解剖析
作者:
陳韋方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子女最佳利益
親權人決定
裁判離婚
日期:
2012
上傳時間:
2012-10-18 10:02:30 (UTC+8)
摘要:
夫妻離婚率的逐年攀升,對於擁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而言,經常面臨的最大問題即是親權行使之歸屬,而我國關於夫妻離婚後酌定親權人之審酌標準,於民國85年民法修正後,即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核心之適用原則。惟鑑於「子女最佳利益」乃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有其本質上之抽象性且對於未成年子女日後人格發展甚鉅,故本論文將運用蒐集地方法院裁判之方式加以釐清,實務上係如何建構對於「子女最佳利益」之標準。又「子女最佳利益」之概念源起於英美法系,從而本論文亦將針對英國、美國、加拿大及德國之立法例於「子女最佳利益」之認定標準加以說明。
本論文以地域性區分,將9個地方法院以都會區(高雄、台中、台北地方法院)、鄉村區(屏東、花蓮、台東地方法院)及離島區(澎湖、金門、連江地方法院)加以分類,裁判年度由民國88年至民國100年由其中篩選符合本論文範圍之裁判,共133則。本文透過此133則裁判觀察整理,實務上除民法第1055條之1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所明文規定於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須審酌之項目外,仍運用大量外國立法例所發展之原則加以審酌以之酌定親權人。本文亦認為可參考美國立法例,對於我國實務上多數裁判均以之為最主要形成心證理由的「子女最佳利益」審酌項目,採推定之立法方式,期能更降低適用上之抽象不明確性。
藉由此133則裁判之觀察,關於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人決定之審酌標準,不論於現行法或實務,雖仍無法有明確完整之判斷,惟本論文透過外國立法例之比較及實務裁判之蒐集觀察發現,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斷適用於不同個案中,固然須因應客觀事實之差異而有不同之審酌判斷,然其於實務適用上仍有其一定之脈絡。法院對於每一個案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決定,是否真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於短時間內無法得出定論。是以,本文認為,若能結合相關主管機關及此領域之學者專家對酌定親權人之個案作追蹤研究,將能使法院對於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標準透過實證研究更加具體化,亦能更強化司法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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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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