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2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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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入侵電腦罪之研究
    作者: 鄭珮言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入侵電腦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電腦犯罪
    法益
    電腦使用安全
    電腦系統之安全性利益
    入侵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無故
    行為犯
    日期: 2012
    上傳時間: 2012-10-18 09:50:11 (UTC+8)
    摘要: 因為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新的社會生活型態,改變人類重要生活利益之範圍,也促使了新的規範需要。本文所探討的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正是因為電腦資訊科技的發展,電腦系統之安全性利益成為須以刑法保護之重要法益,使入侵電腦行為成為刑法上新增之罪名。是以,本文從保護法益之觀點為出發,以刑法之規範為主,根據立法理由以及條文規定,透過資料的整理與分析,探討與入侵電腦罪有關之問題。在討論入侵電腦罪之構成要件以前,因為入侵電腦罪所屬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立法理由中,說明本罪屬於狹義電腦犯罪之類型,故本文首先討論電腦犯罪定義,並藉由電腦犯罪之定義,歸納出刑法中電腦犯罪之範圍,據此清楚電腦犯罪之立法歷程。而從電腦犯罪之立法歷程可以發現,入侵電腦罪之增訂方式,與其他電腦犯罪增訂於固有刑法規範內之方式不同,因此,入侵電腦罪之保護法益,有刑法新創設之法益存在。隨後,本文從入侵電腦罪之保護法益來開展,確立此新法益之內涵與類型,方能檢視入侵電腦罪之構成要件,作為解釋法條規範之方向。
    本文認為,入侵電腦罪所保護之法益,為電腦系統之安全性利益,係保護電腦系統空間支配關係之平穩狀態,以防止後續其他電腦犯罪發生。以此所探討之保護法益內涵,針對入侵電腦罪之構成要件一一解析,同時理解本罪之犯罪類型。其中,對於客觀上之入侵行為,本文認為,考量電腦資訊技術的日新月異,對入侵方法為限定,將無法規範所有任意之入侵行為,與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利益觀點有違,故以不限制入侵行為之方法較為妥當。而關於入侵之定義,從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利益之內涵而言,是為了保護人類在概念上所支配的電腦系統空間之平穩狀態,與傳統世界之侵入行為無法相同,事實上是在存取電腦或是電腦相關設備之電腦系統,因此,本文認為,入侵電腦罪之入侵行為,係指任意存取電腦或是電腦相關設備之電腦系統之行為,並應將「入侵」修正為「存取」,使本罪行為與傳統世界之入侵行為有所區分,以免在概念上產生混淆。此外,從入侵電腦罪之法條規範,可知本罪屬於行為犯類型之犯罪。本文認為,電腦系統之安全性利益受侵害之情形,並無法有實際上存在的具體犯罪結果,採取行為犯之規制方式,是為妥適之方式,並應不限制入侵行為之方法,使本罪規範符合行為犯之犯罪類型。
    在入侵電腦罪增訂之前,便已有入侵電腦之行為發生。本文以實務對於入侵電腦行為所作之判決見解為基礎,整理增訂入侵電腦罪前後舊法與新法之法律適用問題。透過判決之整理發現,於舊法時代並無單獨處罰無故入侵行為,而是將無故入侵行為與取得利益之情形,作為一個整體評價,以詐欺罪或是毀損罪處罰,由此可知,此時入侵電腦行為所侵害者,實務上是以有無造成財產法益上之損害作為判斷,本文認為,若是行為人入侵未收取費用之客體,行為人亦無破壞該帳號所持有之電磁紀錄,此種情形將無法以刑法處罰。而於入侵電腦罪增訂後,雖然解決了舊刑法所無法規範之漏洞。不過,實務對於是否適用新法規定上,意見不相一致。認為適用新法者,因為新法之告訴乃論罪,較舊法為非告訴乃論罪為有利被告,故認為應適用新法,本文認為,又將產生被害人於舊法未有合法告訴時,因為法院仍須審查有無合法告訴,此時可能使新法之告訴乃論罪欠缺訴追要件遭駁回,在適用上可能讓被害人產生矛盾。另外,認為不適用新法之情形,係指是行為人不僅為無故入侵電腦之行為,並有取得電磁紀錄之行為的情形,實務認為不適用新法,本文認為,新法電腦系統之安全性利益,是舊法未保護之利益,故應無法以舊法論罪。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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