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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內線交易規範之法律經濟分析
    作者: 吳鏡瑜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內線交易
    法律經濟分析
    懲罰性賠償
    日期: 2011
    上傳時間: 2011-10-31 13:33:03 (UTC+8)
    摘要: 第一章為緒論,就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作闡述,並說明所使用之研究法。
    第二章敘述內線交易之意義以及正反立場,其中第一節乃定義何為內線交易,通常係認為具特定身份之人,獲悉未經公開且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消息後買賣有價證卷屬之。第二節歸納學說上對於是否限制內線交易之理由,贊成限制者多認為為健全證卷市場、保障投資人,且內線交易乃不公平之詐欺行為,倘不限制將產生反淘汰之問題;反對限制者則認為內線交易之獲利可作為內部人之報酬,且內線交易得反映真正之股價。
    第三章深入探討美國之內線交易規範,第一節說明1934年證卷交易法制定前美國處罰內線交易之依據,第二節則說明制定後之處罰依據。第二節之內容為美國規範內線交易之重要法源,開宗明義先
    敘述1934年證卷交易法Section 10(b)之內容,再說明美國證卷交易委員會依據證卷交易法所制定之規則,即Rule 10b-5,並整理美國對於管制內線交易之理論基礎及沿革,如起初之資訊平等理論(The Information Equality Theory)、忠實義務理論(The Fiduciary Theory),到後來發展出之私取理論(The Misappropriation Theory)、消息傳遞理論(The Tipper / Tippee Liability Theory)及資訊產權理論,同時帶出奠基該理論之判決及其判決內文。接著介紹對公司收購可能發生之內線交易,其規範依據為美國證卷交易委員會規則Rule 14e-3。最後陸續介紹美國為加強查緝內線交易以及樹立嚇阻作用,於1988年制定之內線交易及證卷詐欺禁止法、2000年制定之公平揭露規則與Rule 10b5-1及Rule 10b5-2、2002年制訂之沙賓法案。
    第四章則分析我國規範內線交易之重要依據-證卷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一節簡述立法沿革,第二節開始分析構成要件中之行為主體,同時帶出行為主體之爭議,例如公司是否亦受規範、公務員是否得列入行為主體、間接從證卷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列之人取得消息者是否亦應受到規範,第三節為內線交易之行為客體為何,第四節為行為態樣,並討論實務見解及修法趨勢。
    第四章第五節亦屬重要部分,先簡述「重大消息管理辦法」公佈前對於重大消息之認定,再論公布後認定之依據,另外解釋證卷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中重大消息之範圍及重大性之基準,並參酌美國對於重大消息之認定。第六節探討如何成立證卷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主觀構成要件,第七節則列出罪責。
    第五章為法律經濟分析理論,第一節先解釋法律經濟分析之內涵,以及法律與經濟之關連,第二節則追朔法律學與經濟學之互動歷史、發展概況作闡述,同時介紹法律經濟分析在美國及台灣之發展情形。第三節則列出經濟學中得以分析法律學之理論,如價值(Value)與效用(Utility)、效率極大化(Maximum of Efficiency)、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寇斯定理(交易成本)(Coase Theorem;Transaction Cost)、均衡理論 (Equlibrium) 、賽局理論 (Game Theory)、外部性、社會成本 (Externalities;Social Cost)、成本效益分析 (Cost-Benefit Analysis),最後提出學者對於經濟分析方法介入法律學之不同看法,並說明經濟分析法在法律學的極限。
    第六章之內容係以法律經濟分析之方法分析內線交易規範,分析前先帶出該議題之基本概念:效率資本市場假說及投資組合理論,第二節則以經濟分析法中效率之觀點,研究放任內線交易是否為有效率的報酬方式?以及有效率的引導股價?是否提升資訊傳播效率?並輔以實際案例作對照。任何交易雙方本來即有「資訊不對稱」之情形,社會亦習以為常,因此第三節之內容,討論內線交易是否公平,與如何使之公平,並依John Rawls所提出的觀點作分析。第四節運用寇斯定理,決定內線消息由何人享有資訊產權而使其發揮最大效用,並提出不同觀點以供另一思考方向。有認為資訊產權應歸公司所有,亦有認為應歸生產者所有,甚或一般投資人所有,在本節合併比較之。第五節則以賽局理論分析,不另設計經濟模型,僅利用已完成之模型作研究,觀察查核成本、是否查核、利益多寡、公司給予之報酬多寡,是否影響內部人進行內線交易;內線交易若為數人共犯的情形,本文亦依賽局理論分析是否有均衡點存在。
    再來於第六節討論內線交易是否有必要以自由刑為手段處罰行為人,與司法單位是否應該盡全力防止所有內線交易發生,以及在處以刑罰時,究竟應至何程度最適當、最符合經濟效益。第七節則就三倍之懲罰性賠償作經濟分析,本文認為既然證券交易法作此規定,係鼓勵受害人使用民事訴訟程序,故討論影響受害人使用民事程序之因素,最後分析賠償倍數之酌定是否適當。
    最後一章則綜上所述,就本議題作心得以及總結。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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