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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勞動派遣法律關係中雇主責任之釐清
    作者: 陳俊國
    貢獻者: 法律學系
    關鍵詞: 勞動派遣
    雇主責任
    派遣公司
    要派公司
    派遣勞工
    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
    日期: 2010
    上傳時間: 2011-10-24 15:41:59 (UTC+8)
    摘要: 按「稱僱傭者,為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訂有明文,而長久以來傳統之勞務給付概念也是依照上述之定義加以運作,意即勞工和雇主之間有一勞動契約存在,勞工為雇主提供勞務之給付以獲取報酬,簡言之,「僱用」與「使用」合一係勞務給付之常態。但是時至今日,隨著全球化競爭、資訊科技的革新加上產業結構的改變以及勞工意識抬頭,使得勞力結構以及傳統的勞資關係產生質變。對於資方而言,僱用彈性化和撙節成本以增進企業競爭力為其所欲追求之目的;而對於勞工而言,僅追求報酬的觀念亦有所轉變,逐漸注重工作多樣化、時間彈性化與兼顧家庭等目的,於是非典型之勞務給付型態便應運而生,諸如:家內勞動、勞動派遣、電傳勞動、部分工時勞動和租賃勞動等等,也因為這些非典型的勞務給付型態出現,傳統的法規範在此新興範圍內便顯得有規範不足之處。而在前述的非典型勞務給付中,當屬勞動派遣最受矚目與重視,目前勞動派遣也漸漸為企業所採用,不過卻也凸顯了法律在勞動派遣此一新興領域規範不足的窘境。
    所謂勞動派遣,依照學者之定義,係指:「派遣公司之雇主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於得到勞工同意,維持勞動契約關係之前提下,使其在要派公司事業主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該勞工與要派公司事業主間並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 ,易言之,「僱用」和「使用」分離為勞動派遣之最大特色,這和前段所敘述之傳統勞務給付概念有相當大的差異 。在勞動派遣法關係中,一般皆認為係屬於三方關係,即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間存有勞動契約,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存有勞工派遣契約,而派遣勞工與要派公司間僅有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之指揮監督權,彼此之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而勞動派遣之法律關係既係存在於派遣公司、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三者之間,其法律關係較一般之勞務給付狀態來得複雜,也較亦產生爭議。
    在勞動派遣中,一般認為派遣公司即為派遣勞工之雇主,此係因為彼此之間存有勞動契約,而要派公司因為和派遣勞工之間並無勞動契約存在,僅係派遣勞工提供勞務給付之對象,故多半不認為要派公司係派遣勞工之雇主。但是,正因為派遣勞工係於要派公司提供勞務之給付,實際上派遣勞工和要派公司之關係多半較派遣公司來得密切,因此,僅因為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間無簽訂書面之勞動契約便斷言要派公司並非派遣勞工之雇主,亦有不甚合理之處。不可諱言的,可能有部分企業有可能會因為成本、業務特殊性及全球競爭等因素之考量,轉而利用勞動派遣此一制度,並利用勞動派遣中當事人間特殊之三方關係,藉以規避其雇主責任,於是勞動派遣可能成為要派公司據以脫免雇主責任之手段,如此一來可能會損及派遣勞工之相關權益,也會造成相關的社會問題產生。
    如前所述,我國目前尚無制訂勞動派遣法規,僅能從目前既有之法規範加以約束,而目前相關之勞動法規對於勞動派遣此一新興的勞務給付型態亦無法提供周全及適當的保障規範。因此,對勞動派遣中之法律關係加以釐清,並且對於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之雇主責任加以明確規範,就保障派遣勞工的角度而言實有必要,如此也可以確保勞資雙方之權益避免相關爭議一再地發生。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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