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機構典藏 CCUR:Item 987654321/19835
English  |  正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全文筆數/總筆數 : 46833/50693 (92%)
造訪人次 : 11853880      線上人數 : 464
RC Version 6.0 © Powered By DSPACE, MIT.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搜尋範圍 查詢小技巧:
  • 您可在西文檢索詞彙前後加上"雙引號",以獲取較精準的檢索結果
  • 若欲以作者姓名搜尋,建議至進階搜尋限定作者欄位,可獲得較完整資料
  • 進階搜尋
    主頁登入上傳說明關於CCUR管理 到手機版


    請使用永久網址來引用或連結此文件: https://irlib.pccu.edu.tw/handle/987654321/19835


    題名: 兩岸抵押權之比較研究
    作者: 劉立心
    貢獻者: 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關鍵詞: 抵押權
    日期: 2009
    上傳時間: 2011-10-24 12:45:29 (UTC+8)
    摘要: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主要在說明研究此一論文之動機、目的,以及研究之範圍、所使用之研究方法及資料之蒐集,並藉由介紹本論文之初步架構導引後續各章節之內容。

    第二章 抵押權概論
      本章共分三小節,第一小節先就擔保物權做理論之說明,並就債權擔保和抵押權之關係加以剖析。其次於第二小節之中就自羅馬法、日耳曼法中抵押制度之發展變化,對社會結構產生之影響,以及分別比較近代國家如德國、日本、法國及臺灣地區之立法例有何異同,俾使對抵押權之定義有更進一步之了解。第三節將就抵押權之特性與以闡明,分別就抵押權之從屬性、不可分性、追及性以及物上代位性等基本特性加以介紹,使能通盤了解抵押權之概念。

    第三章 兩岸押制度之發展與沿革
      本章主要目的,在對於兩岸之物權法關於抵押權之規定進行一有系統之介紹,第一小節主要對兩岸關於抵押權之變遷及發展進行了解,同時,在中共官方發展『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方針之下,對於社會主義和個人財產保護之衝突與協調,到訂定有系統有規範之物權法概念之變遷。
      第二小節將針對民法物權編二00七年三月通過,同年九月二十八日施行之現行條文及大陸地區二00七年三月公佈,同年十月一號施行之物權法條文進行特色介紹。
      第三節將討論兩岸於抵押權設定之制度進行說明,分為抵押權之客體,以及相關合同訂定與登記,分別做說明與介紹,俾使吾人能對兩岸的現行制度有一充分之理解。

    第四章 抵押權之效力
      在本章之第一節中,將參照民法物權編二00七年三月通過,同年九月二十八日施行之現行條文及大陸地區今年三月公佈,同年十月一號施行之物權法條文,對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範圍,如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保全抵押權費用、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及擔保債權金額增加等項目,做比較以及研究,其中以部份項目在兩岸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上運作之異同,將為本章之研究方針。
      第二節,同樣將根據民法物權編二00七年三月通過,同年九月二十八日施行之現行條文及大陸地區二00七年三月公佈,同年十月一號施行之物權法條文之規定,對於抵押權之物之範圍,如從物、從權利、附屬物、附合物、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及抵押物之代位物等項目,作為比較與研究之對象。將針對臺灣地區民法物權編之學說爭議,與臺灣地區修法後之規定、與大陸地區之規定相互比較,就兩岸法制規範與學說進行分析。


    第五章 當事人之權力
      共分兩小節,依照抵押人、抵押權人分別加以敘述,就兩岸法律之異同,做出比較。在抵押人之部分,分為抵押權之設定、用意物權之設定、抵押物之讓與三方面,依據兩岸法律規定的異同,加以分析比較之。
      在第二節中,就抵押權人之權利,關於抵押權之次序、抵押權之處分以及抵押權之保護,就兩岸法律的規定,分析比較之。俾使吾人能理解在抵押權中雙方當事人之權力,並對兩岸法律規定上的差異,提出解釋。

    第六章 抵押權之實行
      蓋抵押權之實行乃抵押權人最主要之效力,關於抵押權實行之概說,將於第一節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實行之理論分析之。
    其次將討論抵押權實行之方法,臺灣地區依民法及強制執行法,抵押權之實行方法有三種,其性質尚得由當事人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等方法實行抵押權,可知其並非完全採取司法保護主義。相較於大陸地區物權法及擔保法之採取當事人自救主義有些許差異,本章將就其形式和方法比較之。
     就抵押物實行之效果而言,首先就抵押物實施拍賣並經拍定後之效果予以分析,其次對於抵押權之效滅一事,臺灣地區乃採取塗銷主義,例外採取承受主義,但大陸地區擔保法未規定之,此與臺灣地區不盡相同,將就此點做分析比較之。
     再論述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要件以及絕押契約禁止原則之區別,概該契約是否禁止,乃立法政策之問題,應視現今社會之情形與以斟酌,就大陸地區對此見解是否與臺灣地區相同者,將一並討論之。
     最後,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未受清償時,得訂立契約用拍賣以外方法處分抵押物,並不得有害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就此種方式於兩岸之相似與不同規定,相比較之。

    第七章 結論
      本章將綜合上述各章節之研究心得,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抵押權相關規定,以及學說論述或實務上判例見解,就其不當或欠妥適,與規範未盡完善之處,提出於本章中與以檢討與分析。
      本文之預期結果,係期待能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於抵押權之相關規定作一整體之檢討,逐一檢證現行規定是否能解決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是否切合時代潮流及社會需要。並試圖透過此一分析檢討過程,探討如何結合理論與實務,尋求能達成促進經濟發展及符合公平正義理念之運作方式。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文件中的檔案:

    檔案 描述 大小格式瀏覽次數
    49gsweb.pdf1077KbAdobe PDF1357檢視/開啟


    在CCUR中所有的資料項目都受到原著作權保護.


    DSpace Software Copyright © 2002-2004  MIT &  Hewlett-Packard  /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 Copyright ©   - 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