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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我國保安警察體制之研究:結構功能之分析
    作者: 李繼平
    關鍵詞: 保安警察體系
    結構功能分析
    日期: 2008
    上傳時間: 2009-08-31 09:22:30 (UTC+8)
    摘要: 我國保安警察體系之建構,並非純然創建而來,除了保一、四、五總隊是為因應群眾運動之鎮暴,其建構帶點創建性質外,餘保二、保三及保六總隊,大抵是由舊有結構體系擴編,為因應環境變遷而成。因此,保安警察體系之結構設置,深受國家功能需求之影響。
    本文研究途徑基本上是採(1)T. Parson及G. A. Almond的結構功能論,循渠等的因功能要件之需求,方有結構設置之論述邏輯,以及(2)R. K. Merton的功能論,即指現有結構執行某些活動項目,所產生顯性及隱性功能之論述邏輯等兩種研究途徑。
    民國78年,國家亟需的功能需求有四,一是社會秩序的維護功能,二是國營事業的警衛安全功能,三是國家稅源維護及查緝走私功能,及四是國家機關安全維護之功能。
    在這四功能之需求下,遂(1)設置了保一、四、五總隊。(2)設置了保二總隊執行國營事業之警衛安全功能。(3)設置了保三、保七及台灣保安總隊,執行查緝走私,以維護國家稅源之功能。(4)設置了保六總隊,執行國家機關安全的維護功能。
    檢核各保安總隊之功能作為,(1)保一、四、五總隊之群眾處理經驗功能,已可經培訓地方,將此功能漸次下移於各地方縣(市)警察局。而維安特勤隊則已成為各縣(市)警察局攻堅圍捕重大槍擊要犯的主要戰力,足證其績效之卓著。(2)保二總隊之國營事業警衛雖具績效,唯因民營化及低成本的保全系統可取代高成本的保警,已呈現式微或替代的現象。反以保二下轄之保智大隊成為保二總隊的主要任務。(3)保三總隊緝私績效仍屬卓著。惟,保三總隊原駐衛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之勤務,基於成本效益考量,已被民間保全系統所取代。(4)保六總隊以拱衛中央行政機關及其首長之安全警衛為首務,深受肯定。(5)保安警察總隊之功能作為,以原台灣省政府所屬移撥中央各部會之機關、事業機構及特定國營事業機構安全警衛之派遣,惟其功能與保六總隊之行政機關警衛功能相類似,可考慮併保六總隊體系運作。
    綜而言之,近二十年來政經社環境之變遷甚快,造成環境需求強度不同,以致有1.國營事業機構之警衛安全的維護,已有漸被保全體系替代之勢;2.政黨輪替後,群眾運動趨少且漸較理性,已毋需維持現有的鎮暴警察數量;3.海關人員已有多次表示,緝私工作毋須保警的介入等等希冀改制的聲音。
    顯示於類別:[政治系暨政治學系碩博士班]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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