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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987654321/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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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同性婚姻合法化正當性之研究
作者:
杜承翰
關鍵詞:
同性戀
婚姻制度
同性婚姻
日期:
2007
上傳時間:
2009-08-26 10:33:38 (UTC+8)
摘要:
同性戀,一個自古以來充滿禁忌的話題。在西方社會,由於聖經的記載,使得同性戀數千年來飽受污穢、骯髒、褻瀆神明的罪名;而在東方社會的中國,斷袖之癖、龍陽之癖等典故,由來已久,其受批判之程度雖不若西方社會,卻仍受到人們道德上的非難。隨著時代的演進,人們開始注意同性戀的研究,發現同性戀既不是精神疾病,也不是什麼偏差行為,所以開始有將同性戀「去精神疾病化」的說法出現;到了1980年代,愛滋病的發現,又開始讓人們產生「同志等於愛滋病」的疑懼,但也因為對於愛滋病的研究,兩者間的等號似乎也日趨模糊。及至21世紀初的今天,我們慢慢發現同志與所謂「正常人」其實並沒有太明顯的差異性,同志也是有日常生活,也會工作賺錢,並不是天天吸毒、酗酒、縱慾、濫交,而對同志的了解會日趨清楚,一方面也是因為同志平權運動的興起,同志不斷對社會大眾解釋說明自己的性傾向、心理狀態,同時,也一直在爭取與異性戀者相同的權利,例如:不因性傾向而被剝奪工作的權利,婚姻合法化的權利,撫養小孩的權利….等,時至今日,工作平等權已經開始漸受保障,而也有國家開始立法通過同志婚姻合法化,慢慢地,同志所可以享有的權利,因為其不斷的爭取,而逐漸獲得與異性戀者相同之對待。
「出生,受教,立業,成家,生育子女」,這是多數人的生命歷程,同志也是如此,既然同志也會受教,也會立業,而且工作平等權也漸受保障,關於結婚成立家庭,也漸漸成為近年來同志平權運動所關注的焦點之一。
2003年6月,在法國舉行的同志驕傲月(Gay Pride Month)遊行,當年的主題之一,即為爭取同性戀者之結婚權。2006年9月30日,在台灣台北的同志大遊行主題「一同去家遊」,也是以爭取同志得以結婚為主要訴求。同志平權運動也逐漸地引起國際上的討論,也有立法的實踐,荷蘭於2001年1月1日起,成為全球最早立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比利時從2003年1月30日起成為全球第二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還有加拿大(2005)、西班牙(2005)、南非(2006)與挪威(2008),以及美國的麻薩諸塞州(2004)與加州(2008);另外,雖不承認同性婚姻,但卻設有「同性民事結合」(Civil Union)、「民事伴侶關係」(Civil Partnership)的國家與地區則有:法國(1989年)、丹麥(1989年)、瑞典(1994年)、冰島(1996年)、美國的佛蒙特州(2000年)、德國(2001年)、瑞士(2002年)、美國緬因州(2004)、紐西蘭(2005年)、美國康乃狄克州(2005)、英國(2005年)、美國的新罕布夏州(2008)、烏拉圭(2008年)。也因此,同性結合的合法化逐漸成為世界文明國家擋不住的潮流。
在亞洲,則尚未有類似有效實行的法律,我國的人權基本法草案第26條第2項之規定:「同性男女所組織之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而其立法理由為:「同性戀平權保障已漸為世界各國承認,為維護同性戀者人權,爰規定同性男女組成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抑有進者,2006年10月25日提出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的「同性婚姻法」也是朝向同性戀者得「結婚」的方向邁進。但是,在同志爭取結婚的過程中,也遭受到相當多宗教界、倫理界、哲學界、社會界、法律界的批評與質疑;而贊同同性婚姻者,也針對諸多批評作出相當多而有力的回應,以反駁批評者的論點,並且去除同性戀者與同性婚姻之污名。而有關同性婚姻正反之論戰也引發本文之研究動機,藉由討論分析雙方之論點,討論同性婚姻對於同性戀者是否真能達到平權,以及對於現行法律、社會是否產生強大的衝擊,尤其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可能性及正當性基礎,本文試從社會學、人類學及法學之角度進行探討,建構系統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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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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